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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重大投资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实施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01-04 14:46:19 来源:泉州市工商联

     《泉州市重大投资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实施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6日

     

    泉州市重大投资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实施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3】190号)精神,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鼓励和促进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更好发挥重大项目对创新转型、产业优化升级的带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原则

    (一)分类奖励。对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其中,对社会引资者加大物质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给予精神奖励,也可以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分级奖励。除市级奖励外,按照纳税受益关系,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级重大项目引资者进行奖励。

    二、奖励对象

    (一)引进重大项目特别突出的市直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

    (二)公务人员引资者。公务人员从事职务范围内的招商引资工作由所在单位认定;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以外的合规引资,参照社会引资者认定。

    (三)社会引资者。社会引资者可以是各级商会(含外地泉籍商会)、行业协会、社团等社会组织或个人,社会引资者必须在外来资金实际进入泉州前,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引资者登记手续,重大项目认定前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三、奖励条件

    奖励实施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引进的重大项目以在我市纳税为前提。总投资额以签订正式合同的总投资额为准。增资项目参照新引进重大项目同等标准给予奖励。

    (二)  引进的重大项目已经动建,即重大项目须在审批登记机关批准登记,实际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的30%,并实际开工建设。

    四、奖励标准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根据引进的重大项目类别、总投资额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引进每个重大项目除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按照总投资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外,其他县(市、区)执行如下两项规定:

    1. 投资额20亿人民币或3亿美元以上的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项目,每个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

    2. 以下类别的单个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1)工业投资额13亿人民币或2亿美元以上、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投资额10亿元人民币或1.5亿美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2)农、林、水利等投资额5亿元人民币或8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农业项目;(3)文化、教育、卫生等投资额5亿元人民币或8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社会事业项目;(4)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等投资额5亿元人民币或8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三)对引进重大项目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别奖励。

    五、奖励实施

    (一)市政府每年根据招商引资实际情况安排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专项经费。

    (二)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局、公务员局、财政局负责对市级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三)对牵头引进重大项目有功的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由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其中,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局分别负责认定央企、民企、外企重大项目。

    (四)对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规定进行奖励,原则上只奖励起主导作用的个人;若获奖单位对个人再给予奖励,应从该项目所获得的市级奖励金额度中列支,对引资者团队应统筹安排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五)每年根据重大项目招商工作考核结果,对超额完成下达招商任务且考核排名前五位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进行通报表彰,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分别给予1~5万元的奖励,奖金从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对考核后两名的,给予警示通报。

    (六)对引进重大项目的社会引资者,由项目落户所在县(市、区)组织认定,并从该项目所获得的市级奖励额度中列支,最高不超过40%。同时,鼓励项目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

    (七)资金以人民币形式一次性支付。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自行依法缴纳。

    六、奖励管理

    (一)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认真执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规定,可参照本暂行规定制定本地的招商引资奖励实施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奖励的监督。

    (二)对违犯奖励规定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三)本暂行规定所制定的各项制度若存在交叉或与泉州市其它文件(办法、规定)属于同类型的,就高享受但不重复。

    七、附则

    (一)本暂行规定所指重大项目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3】190号)之规定认定。所涉及的数字“以上”均含本数。

    (二)本暂行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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