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扶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2022-04-28 12:18:55 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三大战略”、“八大行动”战
略部署,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创新发展,打造全国有影响力的医药
及大健康产业基地,推进工业倍增升级行动,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医药健康项目建设
(一)对新引进的医药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 3 亿元
以上且在两年内竣工投产的,给予项目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
(二)拓展医药健康产业园承载空间,推动全市医药健康产
业聚集发展,对引进国内外知名的医疗、康养、医养结合机构、
落户医药健康产业园的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成片开发方案
和供应计划,积极协调解决使用林地指标需求。
二、支持区域性医疗康养中心建设
(三)对医疗康养机构用地,经认定为非营利性的,可通过
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新办的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用
地可按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或者租赁方式取得。采取招
拍挂出让方式的,经批准,可依法依规设定出让条件,给予新项
目专项资金奖励。采用租赁方式的,价格按照出让价格标准及租
赁年限折算确定。
(四)获评为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给予创建科室一次性
奖励 100 万元;获评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给予创建科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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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奖励 50 万元;建立院士工作室,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对于知名国际医疗、康养机构,国内一流或顶尖医疗机构(医生
团队)可享受“一事一议”的政策。
(五)支持区域医疗养老中心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优先纳
入医保定点范围。
三、支持产业创新升级
(六)支持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对建设医药合同研发机构
(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
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以及检验检测中心、转化医
学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照固定资
产实际投资的 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七)支持药品创新产业化。由我市药品注册申请人获得许
可并在我市生产的创新药(药品注册分类为中药 1 类、化学药 1
类、生物制品 1 类)、改良型新药(药品注册分类为中药 2 类、化
学药 2 类、生物制品 2 类)、其他药品(药品注册分类为中药 3 类、
化学药 3 类、化学药 4 类、生物制品 3 类),每个品种分别奖励 3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化学药、生物制品中为国内首仿品种
的增加奖励 50 万元;我市药品生产企业原有产品通过仿制药质量
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每通过一个品种予以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八)支持医疗器械创新产业化。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
别审查程序、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本市生产的医疗器械
产品,按第三类、第二类产品分别予以企业 100 万元、50 万元奖— 4 —
励。对新取得第三类、填补省内空白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产
品,分别予以企业 25 万元、10 万元奖励。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
诊断试剂,对新取得第三类产品注册证书的企业奖励 25 万元。
(九)支持做大产品市场规模。对我市生物医药生产企业单
个品种年度销售额(企业销售价格,不含税)首次达到 10 亿元、
5 亿元、1 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
(十)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新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
注册的中药、生物制品、化学药制剂品种,分别一次性奖励 25 万
元;对新通过美国 FDA 和欧盟 EMA、日本 PMDA 注册的化学原料药
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十一)支持我市各开发区承接发达地区和境外产业转移、
科技成果转化,吸引创新型、龙头型、互补型研发平台、生产企
业和大型批发企业及医药物流配送企业落户我市。为落户到园区
的企业开辟注册、审批申请事项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审批,提供
法律法规和技术服务。
四、强化金融支持
(十二)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赣州国有平台公司设立、
发展医药健康产业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重大
产业项目建设,重点关注高科技属性的科创型企业,引导社会资
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等在天使轮、
A 轮投向我市医药健康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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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未上市医药健康企业股权的流通,完善医药健康技术成果的
评价体系和转让机制,拓宽投资退出渠道,健全有利于创业投资
医药健康产业的配套机制。
(十三)鼓励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符合条件的
医药健康企业发展项目、医药健康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
务平台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对医药健康产业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
策,探索专利、产品注册证等无形资产作价评估的贷款机制。
(十四)加大企业境内上市奖励。对与证券公司签约的拟境
内上市企业,由市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其中,完成股改奖励 200
万元;在江西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奖励 300 万元;成功上市奖励
600 万元(以上奖励含省级财政奖励市政府的 500 万元企业上市奖
励资金)。
五、强化产医研用支持
(十五)支持临床研究平台建设。鼓励整合生物样本库等医
药信息资源,建立开放共享的数字化临床研究资源服务平台。鼓
励制定卫生健康大数据开放分级分类标准,鼓励实现健康医疗资
源共享、跨区采集、数据交换和科学利用。
(十六)加强临床研究和成果转化。依托市级临床研究伦理
委员会、伦理审查区域联盟等,建立伦理协作审查机制,逐步推
动伦理审查结果互认。统筹全市临床研究资源,鼓励医疗机构开
展新药临床研究,将临床研究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
(十七)提升产医融合创新能力。支持研究型医院开展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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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试点和拓展性同情使用临床试验用药物。支持高校
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共建转化医学研究院等技术转化
平台。支持医疗机构探索成立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运
营公司。
六、附则
(十八)凡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均在赣州市,且具备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并从事现代中药、化学药物、生物制
品、医疗器械等领域的研发、生产的企业及医药贸易企业、医疗
及康养机构,且经市生物医药产业链推进协调小组或相关部门评
审通过,可享受本政策。
(十九)同一公司(机构)每年享受本政策第六至十条的累
计奖励和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
(二十)享受本优惠政策不影响享受市级部门已经出台的政
策,如有重复,则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执行。
(二十一)本政策由市生物医药产业链推进协调小组及其指
定的相关部门进行解释。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
(2022-2023 年),原《赣州市扶持生物制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赣市府办发〔2016〕38 号)同时废止。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2 年 4 月 2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