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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政府设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 困难企业可申请
    发布时间:2014-07-02 11:56:17 来源:泉州市工商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7号),帮扶企业解决应急资金困难,防范和化解企业融资债务风险,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设立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简称“应急资金”)。日前,按照市政府《关于设立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的通知》要求,我市各县(市、区)按当地2013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情况出资设立应急资金,全市合计出资3.7亿元。该项资金主要为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但短期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还贷或处理突发情况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企业提供“过桥”支持,帮扶企业解决应急资金困难,防范和化解企业融资债务风险。

    其中,洛江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德化县出资1500万元,鲤城区、泉港区、永春县出资2000万元,丰泽区、安溪县、惠安县出资2500万元,石狮市出资3500万元,南安市出资4000万元,晋江市出资1亿元。

    据了解,应急资金采取企业申请,经所在县(市、区)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政府平台公司将相应的应急资金汇入企业在贷款银行的账户,贷款银行立即扣收还款。贷款银行在收到款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新申请的贷款发放至企业账户,并监控企业将借用的应急资金如数立即归还转至政府平台公司专户。

    应急资金的申请对象为: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但短期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还贷;或处理突发情况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企业。对于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申请应急资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在当地辖区内并依法向辖区内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正常付息能力,之前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企业承诺在限定的时间内归还应急资金,并提供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经营者的个人无限责任担保;企业的贷款经贷款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由贷款银行推荐并提供续贷书面承诺文件,续贷额度不得低于拟借用的应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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