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建团结和谐商会氛围,维护赣州市泉州商会良好的社会形象,保护和促进商会会员之间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增强商会凝聚力,规范商会会员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是商会会员自律性公约,是商会会员文明服务、公平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公约。
第三条商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平等、公平、诚信。
第四条本公约所称商会会员,是指已缴会费成为赣州市泉州商会会员企业或会员个人。
第二章自律公约条款
第五条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商会《章程》、《会员自律公约》和商会其它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会员应当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注意小节,不得损害商会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1. 讲究信誉,遵循守法、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努力提升赣州市泉州商会的社会形象;
2. 团结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不搞拉帮结派等有损于商会团结的行为;
3. 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积极开展合作和创新,提升商会整体竞争力;
4. 会员特别是商会领导层,必须时刻注意个人形象,严禁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损害商会的声誉;
5. 主动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行为,并避免商会遭受重大利益损失;
6. 对企业负责,对商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远离“黄、赌、毒”,禁止酒后驾车;
第七条商会对会员单位的服务,以“引导扶持、互助互济、友好协商、求同存异、力求双赢”为准则。
第八条商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上个人可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决议经表决后生效,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但必须执行决议。
第三章自律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九条商会将不定期就本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向会员进行核查和监督,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企业给予表彰,并定期通报公约执行情况。
第十条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商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口头批评;
(二)商会内通报批评或予以警告;
(三)劝其退会或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除名;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自律公约的解释权属商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本自律公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赣州市泉州商会秘书处